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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燕、吴志兴等人贩毒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三刑诉〔2016〕1号

被告人刘广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住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栋**房。2010年7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3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燕,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3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志兴,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75********,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路**号**号。199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刑满释放。2015年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晓芬,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单元**号,1997年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安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鹏,曾用名熊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1********,布依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镇**路**号**号,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虎顺,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镇**路**号**号。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广源、黄燕、齐晓芬、吴志兴、熊鹏、郭虎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5年6月15日,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5年7月29日、2015年10月20日两次将该案退回六枝特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5年11月26日六枝特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被告人黄燕向在广州市白云区的被告人刘广源联系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3月6日黄燕通过网上银行、现金存款的方式陆续将30300购毒款汇入刘广源提供的账户,被告人刘广源收取钱款后,将毒品藏匿于电唱机中通过申通快递将毒品邮寄给黄燕。3月8日,侦查人员在安顺市西秀区印刷厂申通快递公司将领取邮包的黄燕抓获,并在邮包内搜缴出毒品嫌疑物一包。3月18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高江镇江同路将被告人刘广源抓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重997.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3%。

2、2015年2月14日,吸毒人员王某甲打电话向被告人熊鹏购买甲基苯丙胺,熊鹏告诉王某甲自己没有钱与毒品,王某甲便向熊鹏提供毒资3000元用于购买毒品。熊鹏通过被告人郭顺虎居间介绍联系被告人吴志兴购买毒品贩卖,双方商议好购毒事宜后。当日中午熊鹏指派尚正坤(另案处理)找到王某甲拿到3000元钱并租赁一辆黑色丰田轿车(牌号为:浙J****R),二人驾车前往安顺。被告人吴志兴答应贩卖毒品给熊鹏,便联系黄燕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吴志兴将从黄燕处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熊鹏。同日17时许,被告人熊鹏购得毒品后从安顺驾车返回六枝,在六枝东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嫌疑物两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重34.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被告人郭虎顺被抓获后,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上线吴志兴。2015年2月16日,在民警的安排下,郭虎顺电话联系吴志兴购买毒品。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在安顺市开发区南马实验小学附近将吴志兴抓获,根据吴志兴的交代在其租住房的冰箱中查获一包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嫌疑物二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重42.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2015年3月18日21时,侦查人员在安顺市西秀区太平小区将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钟某某的被告人齐晓芬抓获。当场收缴其携带的毒品嫌疑物两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嫌疑物重41.65克,查获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嫌疑物重18.99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诉讼文书等;3.证人王某乙、田某某、胡某某、钟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广源、黄燕、吴志兴、齐晓芬、熊鹏、郭虎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审讯光碟拾柒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源、黄燕、吴志兴、齐晓芬、熊鹏、郭虎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广源、黄燕、熊鹏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吴志兴、郭虎顺、齐晓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志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6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广源、吴志兴、熊鹏、郭虎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黄燕、齐晓芬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及审讯拾柒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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