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8〕293号
被告人黄燕,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0********,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原自贡市汇东**街**社区**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思刚,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2********,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原自贡市汇东**街**社区**组组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刘晓军,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付玲,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55********,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原自贡市汇东**街**社区**组组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冯杰,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信君,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5********,汉族,自贡市人,大专文化原自贡市汇东**街**社区**组组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岚,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泽光,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49********,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原自贡市汇东**街**社区**组组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立永,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5********,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街**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聂华,四川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72********,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路**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燕、易思刚、唐付玲、黄信君、林泽光、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2018年9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3月8日凌晨3时许,内宜高速公路内江往宜宾方向自贡段大山铺至自贡方向6公里处发生一起13辆车追尾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辆运输三氯化磷危险化学品事故车辆(车牌号川03****)发生泄漏。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和市消防支队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对事故车和泄露的危化品进行了初步处置,控制了险情。为确保安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将装载危化品的事故车辆转移至内宜高速自贡北服务区后一空坝内暂时停放,并组织车辆准备对危化品进行转运。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信君得知上述情况后,为索取非法利益,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黄燕服务区有事故车发生泄漏,叫黄燕出面到服务区去讨要“说法”。随后,被告人黄燕纠集被告人唐付玲、林泽光等人,为在村民中树立个人威信和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组长、组代表身份,组织、煽动尖山三组村民70余名到自贡北服务区内,采取围堵抢险工作人员,阻拦三氯化磷危化品抢险转移的方式相要挟,以危化品损害了村民身体健康、污染了尖山三组环境为由,向车主索要高额赔偿。期间,为防止事态扩大,自贡市应急办、市安监局、高新区管委会综治办、公安、消防、街道等多个部门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护秩序,对村民进行劝解、疏导。被告人黄燕、唐付玲、林泽光等人一方面答应街道工作人员积极协助政府劝解村民离开,另外一方面煽动村民在没拿到赔偿前不能离开现场;同时被告人黄燕、唐付玲、林泽光、黄信君、易思刚等人又出面与被害人李某戊“谈判”索要赔偿。直到次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李某戊迫于压力被迫赔偿“误工费”15000元,并答应出资为进行村民体检后,被告人黄燕、唐付玲等人方才同意将转运危化品的车辆放行。事后,被告人黄燕、易思刚、唐付玲、黄信君、林泽光等人按照村民参与围堵转移车辆时间长短,将15000元“赔偿金”作为“误工费”予以分发。其中被告人黄燕一家非法获利895元,被告人唐付玲一家非法获利465元,被告人林泽光一家非法获利895元,被告人黄信君一家非法获利400元,被告人易思刚非法获利320元。
2、201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燕纠集被告人易思刚、唐付玲、黄信君、林泽光,为在村民中树立个人威信和获取非法利益,组织、煽动数十名村民采取在施工现场的主干道两端搭建工棚阻断交通,以及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阻工手段,向自贡市委督办项目“釜溪河城区链接段”建设单位四川**有限公司强行索要每车30元的“倒土费”(倒土区域系尖山三组已流转土地)。在遭到施工单位拒绝后,又以解决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为由继续组织、煽动村民阻工长达十多天,导致工程建设被迫全面停工。经板仓街道办事处多次派员劝解并按照上级要求提高超龄人员的人均生活困难补助200元后,被告人黄燕等人方才指挥村民停止阻工。
3、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问,被告人黄燕纠集被告人易思刚、唐付玲、黄信君、林泽光,为在村民中树立个人威信和获取非法利益,在“釜溪河城区链接段”工程建设过程中,借电力公司拆除高压电线设备损坏了庄稼为由(施工区域系尖山社区三组已流转土地,板仓街道办事处已于2017年5月对该区域内土地附着物进行清偿),组织、煽动数十名村民以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阻碍“釜溪河城区链接段”工程施工,向板仓街道办事处索要“二次青苗补偿费”10万元,导致工程建设全面停工20余天。板仓街道办事处为保证市级重大项目正常建设,被迫向尖山三组支付了“二次青苗补偿费”95381元。事后,被告人黄燕、易斯刚、唐付玲、黄信君、林泽光等人将95381元非法所得按尖山三组的村民名单进行了分发,其中被告人黄燕一家非法获利1800余元,被告人易斯刚一家非法获利1200元,被告人唐付玲一家非法获利1500元,被告人黄信君一家非法获利1200元,被告人林泽光一家非法获利2100元。
4、2018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燕纠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以“釜溪河城区链接段”项目施工方在其三叔的坟地(该坟系应迁未迁,因无人管理已不具备坟的外部特征)栽种了“金桔”,破坏了风水为由,向板仓街道办事处索要迁坟费6万元(《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土堆坟补偿标准为800元/座),在遭到街道办事处拒绝后,被告人黄燕、黄某甲、黄某乙为向街道办事处施压,组织、煽动黄某丙、江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龚某某、李某丙、刘某某、李某丁、吴某某、陈某乙等十余名黄氏宗族势力分别于2018年2月26日、2018年3月5日、2018年3月6日,以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阻拦施工人员和设备正常施工。2018年3月6日,因吴某某(另案处理)在阻工过程中暴力妨害处警民警执法,案发后索要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自贡市人民政府令、釜溪河项目议定事项的督办通知、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④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广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⑤板仓街道办事处收据、尖山三组记账凭证、尖山三组存款凭证、尖山三组青苗赔偿汇总表、板仓街道办事处附属物设施赔偿清册宜宾**运输有限公司复印件、收条复印件、补偿协议、体检收据复印件阻工现场记录照片到案经过说明等;
二、证人明某某、李某甲、何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牟某某、余某某、钟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曾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韩某某、郑某某、李某丙、龚某某、李某丁、黄某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
四、被告人黄燕、易思刚、唐付玲、黄信君、林泽光、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五、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阻工录音录像视频、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燕、易思刚、唐付玲、黄信君、林泽光、黄某甲、黄某乙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政府抢险、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有组织地煽动村民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威胁方法,阻止危化品转移、阻碍工程建设,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燕、易思刚、唐付玲、黄信君、林泽光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信君、林泽光、黄某甲、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18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燕、易思刚、唐付玲、黄信君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泽光、黄某甲、黄某乙现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八册、光盘五张、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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