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25号
被告人黄爱清,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村**组**号,现住晋江市陈埭镇江**村**路**号。因赌博,于2017年5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爱清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黄爱清在晋江市**镇**村其经营的“**”超市内,通过手机微信、现场销售等方式向桂某某等逾20人非法销售“六合彩”,销售数额达人民币598568元。2019年4月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超市,当场抓获被告人黄爱清,查获“六合彩”销售单据6张、人民币660元及用于销售“六合彩”的手机3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六合彩”销售单据等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桂某某、唐某某、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爱清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提取、辨认笔录:提取的微信记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及资金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爱清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爱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鸿森
检察员:许新报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爱清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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