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黄爱钦,男,1969年**月**日生,广东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县**镇**区**村**区**巷**号。2003年8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0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木妹,女,1969年**月**日生,广东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69********,汉族,文盲,住广东省**县**镇**区**村**区**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文谷(绰号“老鬼”),男,1963年**月**日,广东省佛冈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爱钦、杨木妹、黄文谷涉嫌贩卖罪,于2019年3月4日向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6月16日;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黄爱钦、杨木妹贩卖毒品部分
(一)2018年11月18上午,被告人杨木妹通过电话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准备以每克(粒)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10克(粒)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当日下午,杨木妹在约定的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梅花园地铁站D出口附近与黄某某见面,并在黄某某驾驶的车(粤R40V73)上向黄某某贩卖10克(粒)冰毒,通过微信收取黄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3000元。
(二)2018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杨木妹、黄爱钦通过电话与黄某某商量,准备以每盒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2盒冰毒。下午18时许,杨木妹在约定的地点广州市白云区梅花园地铁站D出口附近与黄某某见面,并在黄某某驾驶的车(RZM933)上向黄某某贩卖2盒冰毒,收取黄某某支付的毒资现金人民币2万元。交易完成后,黄某某驾车返回佛冈,黄某某行驶到英佛公路路口的交通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购买回来的2盒毒品被起获。经鉴定,2盒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98.9克。
二、黄爱钦、杨木妹、黄文谷贩卖、运输毒品部分
(一)2018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黄文谷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黄爱钦、杨木妹商量,准备以每盒(50克)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购买3盒(150克)冰毒用于贩卖,还通过微信支付了人民币1.5万元的定金。次日22时许,黄文谷在约定的地点广州大道北同梅宾北路交汇处的路口与黄爱钦见面,后在黄文谷驾驶的车上,黄文谷向黄爱钦购买了3盒共计150克冰毒,并用微信支付了毒资人民币3万元,多余支付的1.5万元留作下次购买再结算。
(二)2018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黄爱钦、杨木妹趁回老家惠来县办事之际,通过事先与“大象”(另案处理)电话商量后,在约定的地点惠来县隆江镇黄洋村路口,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向“大象”购买了1000克冰毒。
2018年11月29日晚上18时许,黄爱钦、杨木妹将购买回的冰毒带到广州市白云区梅宾北路76号-8档口,按每包50克的标准将冰毒分成20包,存放于档口内收银台后面的柜子里。黄爱钦还致电给黄文谷,称有冰毒出售。
2018年11月30日晚上23时许,黄文谷来到约定的地点广州大道北与梅宾北路交界处同杨木妹见面,后在黄文谷驾驶的车(粤RWH155)上,黄文谷通过支付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杨木妹共支付人民币9.4万元,购买了10包冰毒用于贩卖。
黄文谷将购买来的10包冰毒带到佛冈县石角镇园山街2号电力村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存放在值班室的衣柜里。黄文谷准备在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百乐二巷5号301房(以下简称“301房”)楼下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黄文谷的身上起获了2包毒品,在301房起获2瓶毒品,在值班室起获10包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2包冰毒净重共27.63克;2瓶冰毒净重10.32克;10包冰毒净重496.77克。
公安机关抓获黄爱钦、杨木妹时,在广州市白云区梅宾北路76-8“嘟嘟服饰020”服装店内的柜子里起获10包毒品。经鉴定,10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净重483.91克。
(三)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黄文谷多次向钟某某贩卖冰毒,钟某某购买后再出售给他人。
(1)2018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文谷在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百乐二巷5号301房楼下向钟某某贩卖冰毒0.3克,由钟某某出售给“华狗”。
(2)2018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黄文谷在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百乐二巷5号301房楼下向钟某某贩卖冰毒0.3克,由钟某某出售给“华狗”。
(3)2018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文谷在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百乐二巷5号301房楼下向钟某某贩卖冰毒0.3克,由钟某某出售给“华狗”。
(4)2018年1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黄文谷在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百乐二巷5号301房楼下向钟某某贩卖冰毒0.3克,由钟某某出售给“华狗”。
(5)2018年11月下旬某天,被告人黄文谷在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百乐二巷5号301房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贩卖16克冰毒。
(6)2018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文谷在佛冈县石角镇百乐街百乐二巷5号301房以每克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向钟某某贩卖人民币960元的冰毒,钟某某购买后,一部分用于自已吸食,余下的4包共计0.83克被公安机关起获。经鉴定,4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爱钦、杨木妹、黄文谷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黄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
6、毒品成分、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
7、甲基苯丙胺、电子称等物证;
8、微信转账流水、通话清单等书证;
9、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爱钦、杨木妹、黄文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爱钦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黄爱钦、杨木妹、黄文谷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木勇
2019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爱钦、黄文谷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杨木妹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捌册,光盘贰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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