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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猛、陈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黄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猛曾因盗窃,于2009年9月18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0 日被阜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曾因犯妨害公务罪2015 年l月9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27日释放。被告人黄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被阜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猛、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黄猛为帮助江苏**滤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向江苏**阀门有限公司老板顾某某索要债务,带领被告人陈某某及路某某(2000年6月15日出生)等人先后3次至江苏**阀门有限公司,采用拉横幅、烧纸、喷字等方式逼债,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黄猛带领被告人陈某某及路某某等人至江苏**阀门有限公司索要债务,后发现顾某某未在,便向负责该公司财务的顾某某的儿媳孙某某索要债务,将办公桌上的办公用品推到地上,期间被告人黄猛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及路某某出去制作横幅。当晚19时许,被告人黄猛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及路某某等人至该公司大门口将写有“还我血汗钱”的白色横幅挂在该公司的电动门上,随后又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及路某某等人在该厂门口烧纸钱,后被告人黄猛、陈某某离开时安排路某某等人继续在该公司索要债务,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报警,路某某等人被出警人员带离。

2、2016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黄猛带领被告人陈某某及路某某在江苏**阀门有限公司门口地上、门卫室墙上、门口石狮上,用自喷漆喷写“欠债还钱”、“还我血汗钱”等字样,并恐吓工作人员索要债务。

3、2016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黄猛带领被告人陈某某及路某某等人至江苏**阀门有限公司,辱骂、恐吓门卫室工作人员,踢踹该公司电动门、门卫室窗户玻璃,踩踏损坏该公司门口招工指示牌,并将该公司办公楼内将一楼大厅摆放的景观花盆踢坏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猛、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猛、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猛、陈某某随意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猛、陈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猛、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猛、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忠

202016

检察官助理:钟雪

附:

1. 被告人黄猛、陈某某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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