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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献文诈骗案)_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黄献文,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房。2004年9月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5月19日被假释;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献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7日至6月21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6月21日本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7月1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8月20日至9月3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9月3日本院再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9月2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10月24日至11月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5年12月初,被告人黄献文到被害人成某某经营的“****”店(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路***号),谎称自己系中国**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可帮成某某拿翡翠首饰去拍卖为由,从成某某处拿走一套18K黄金镶嵌翡翠玉石套装。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献文谎称该套玉石已被一名衡阳市房地产女老板拍得,需要成某某缴纳28000元人民币税金后,才能将760000元货款给成某某,同年12月23日,成某某分别向黄献文转款人民币20000元、8000元。

2016年10月3日、10月5日,被告人黄献文又到被害人成某某经营的“****”店,谎称自己有还款能力,以经营沙场需要借款为由,再次从成某某处提走翡翠首饰两批,并分别出具价值人民币210000元、168000元的提货确认书,并写明“已提货,未付款,一个月内结清”。后被告人黄献文称,该批翡翠首饰已被其带到广州荔湾区长寿路抵押,得款人民币四、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明细、欠条、提货单、伪造名片、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成某某陈述;被告人黄献文的供述及辩解;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献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11月7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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