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玉友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黄玉友,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78********,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隆昌市**镇**村**组**号。2020年2月15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沈大超、蒋兴花,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玉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玉友因与邻居吕某甲家扩建猪圈产生矛盾,2020年2月14日9时许,二人又起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黄玉友持刀捅伤被害人吕某甲及上前劝解的被害人吕某乙(系吕某甲儿子)后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吕某乙左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吕某甲腹部损伤致降结肠全层破裂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玉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玉友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玉友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玉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晶晶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黄玉友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8份;

3.卷宗4册,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