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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玉才盗窃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黄玉才,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7月31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玉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玉才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盗窃扬中市**工地发电机中的0号柴油14次,共计476.78kg,应承担犯罪金额人民币2687.8元,后将窃得柴油低价出售,共计获利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所窃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玉才供述与辩解;4.扬中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计量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玉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玉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玉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玉才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检察官助理:路小朋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玉才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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