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玉杰,(曾用名:黄玉波),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5********,吉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乡**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玉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90********,吉林省人,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乡**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玉杰、黄玉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黄玉杰、黄玉鹏酒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陈某某租住处,无故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并随意殴打对方。期间,被告人黄玉杰捡拾陈某某屋内瓷砖砸中张某某头部,二被告人随即使用瓷砖碎片划伤张某某枕部,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颅内出血及头皮瘢痕的身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颅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留有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黄玉杰、黄玉鹏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但尚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黄玉杰、黄玉鹏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玉杰、黄玉鹏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玉杰、黄玉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杰、黄玉鹏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多处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亚南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玉杰、黄玉鹏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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