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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玮强奸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823号

被告人黄玮,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村**号**号**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号楼**。2009年5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玮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7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玮与被害人某某甲同住天津市**园**号楼,被告人黄玮通过虚构“张艺男”身份在微信认识被害人某某甲。2017年5月3日19 时30分许,被告人黄玮以出去聊天为由,驾驶牌照号为津J****9小型汽车将被害人某某甲拉至本市东丽区**街**园西侧**道与**路交口附近**道路南侧一凹口处,在车内后排通过言语威胁等手段,与被害人某某甲强行发生性关系。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黄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3张;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玮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6、现场勘验笔录2份,辨认笔录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玮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湘
代理检察员:周庆杰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玮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补充材料2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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