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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琰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黄琰琰,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被告人黄琰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由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5月24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琰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黄琰琰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琰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黄琰琰在赣榆区青口镇、墩尚镇生态园等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干工程等缺少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单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0.96万元,归还人民币56.09万元,案外人林某甲代为归还人民币39万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23日、6月23日,被告人黄琰琰先后向单某某吸收人民币共计19万元,后归还人民币2.1万元;

2.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黄琰琰向张某某吸收人民币10万元,后归还人民币4.7万元;

3.2018年3月,被告人黄琰琰向韩某某吸收人民币3万元,后归还人民币1.3万元;

4.2018年3月26日至6月19日,被告人黄琰琰先后向林某乙吸收人民币共计10.9万元,后归还人民币3.66万元;

5.2018年4月8日、8月2日,被告人黄琰琰先后向王某甲吸收人民币18万元,后归还人民币12万元;

6.2018年5月11日、6月12日,被告人黄琰琰先后向魏某某吸收人民币17.44万元,归还人民币11万元;

7.2018年5月16日、10月1日,被告人黄琰琰先后向韦某某吸收人民币共计6.9万元,后归还人民币2.81万元;

8.2018年6月2日至9月26日,被告人黄琰琰先后向彭某某吸收人民币共计25万元,后归还人民币15.52万;

9.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黄琰琰向王某乙吸收人民币57万元,案发后归还3万元,案外人林某甲代为归还39万元;

10.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黄琰琰向黄某某吸收人民币3.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林某乙、王某甲、魏某某、韦某某、彭某某、王某乙、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琰琰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琰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琰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利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琰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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