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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琼、唐某某贩卖毒品、唐某某、雷平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琼,绰号二娃、小二哥,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栋**楼**号。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唐某某,女性,1990年8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栋**楼**号。2017年8月3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雷平,绰号雷二娃,男性,1977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2006年10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6个月;2013年6月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4日;同年5月2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6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琼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雷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黄琼贩卖毒品罪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黄琼在本区石麟镇凤来煤矿办公大楼旁边巷子里,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刘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款项;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黄琼在本区石麟镇石麟中学正大门外斜坡处,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刘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款项;

2019年5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琼在本区石麟镇张三羊肉火锅店外,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刘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款项;

2019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黄琼在本区石麟镇石麟中学正大门外斜坡处,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刘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款项;

2019年4月下旬、5月中旬,被告人黄琼在唐某某家中,两次贩卖200元(共计4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顾某某;

2019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黄琼在本区石麟镇石麟中学正大门外斜坡处,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刘某某用微信转账支付款项。15时许,本区民警在石麟镇凤来医院大厅将黄琼挡获,并当场从黄琼的随身物品中查获疑似毒品21包,共计净重5.79克。后经检验,21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唐某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经电话联系吸毒人员林某某后,在本区西坝镇向林某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下旬、5月中旬,被告人唐某某两次在其家中容留黄琼、顾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黄琼、雷平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雷平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雷平在其家中三次容留黄琼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雷平在其家中容留黄琼、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琼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琼、唐某某、雷平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雷平刑满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雷平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东晓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雷平现被羁押于五通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黄琼现被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卷,光盘34张,U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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