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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生学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生学,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武汉市青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生学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4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

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黄生学伙同叶某某(已起诉)、叶某甲(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武汉市青山区**附近、建设十路延长线高架桥一带租用他人空置房屋或自搭简易棚,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盈利,其中黄生学、叶某某是赌场老板及股东,叶某甲在赌场当“皇帝”组织赌局,同时赌场还雇佣他人负责放哨及赌资的进出。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黄生学及叶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路**院内开设赌场,叶某甲在该赌场内当“皇帝”组织孙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等二十人进行赌博,后叶某甲等人于当日20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5730元。

被告人黄生学于2019年5月2日被东湖风景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在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5.同案犯叶某某、叶某甲的供述;6.被告人黄生学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生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生学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非法营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生学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莉萍

检察官助理:周怡佳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生学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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