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137号
被告人黄电,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7********,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6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谭海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7日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13年9月20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电、谭海军经事先预谋,在本区**路**号温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厂房内,用事先准备的剪刀,窃取该厂房三楼至七楼之间的主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89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80元。
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电、晁某某经事先预谋,再次来到本区**路**号温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厂房,用事先准备的剪刀,窃取该厂房三楼至六楼之间的主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973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螺丝刀、剪刀、手电筒、美工刀、电缆线(均为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徐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萌萌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叁份;
3.刑事判决书等补充材料壹份、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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