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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电、谭海军等3人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137号

被告人黄电,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7********,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乡**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8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12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10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26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4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4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5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5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谭海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92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926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6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4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4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5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5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227日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13920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7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7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7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4220时许,被告人黄电、谭海军经事先预谋,在本区**路**号温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厂房内,用事先准备的剪刀,窃取该厂房三楼至七楼之间的主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989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80元。

202043日凌晨,被告人黄电、晁某某经事先预谋,再次来到本区**路**号温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厂房,用事先准备的剪刀,窃取该厂房三楼至六楼之间的主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973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螺丝刀、剪刀、手电筒、美工刀、电缆线(均为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徐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萌萌

2020811

附:

   1.被告人黄电、谭海军、晁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叁份;

   3.刑事判决书等补充材料壹份、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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