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9490号
被告人黄登米,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9日、2008年8月8日、2010年10月20日、2014年5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20年5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登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黄登米来到瑞安市**街道**路**号水产城**区**号**经营部内,盗窃吴某某放在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660元。被告人黄登米在逃离现场时被吴某某发现,随后在逃跑途中被吴某某及周围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被盗的现金人民币266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登米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登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登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登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登米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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