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92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5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刑)与陈某乙同居期间生育了女儿陈某丙和儿子陈某丁(2010年**月**日出生),由于两人感情不和,陈某乙离家出走。陈某甲因吸食毒品,未能尽到抚养陈某丙、陈某丁的义务。2011年3月下旬,同案人罗某乙(陈某甲之母亲,已判刑)见陈某甲没有能力抚养二个儿女,便提出将陈某丙、陈某丁送给别人抚养。陈某甲听后表示同意,并找到同案人陈某戊(已判刑),让其帮忙找买主将陈某丁卖掉。陈某戊找到同案人陈某己(已判刑),陈某己找到同案人罗某甲(已判刑),罗某甲找到被告人黄某甲,通过黄某甲、陈某戊、陈某己、罗某甲介绍,于2011年4月11日下午,陈某甲、罗某乙将陈某丁带到普宁市南径镇罗某甲的家里,将陈某丁以人民币50000元被卖给被告人黄某甲的女儿黄某乙(另案处理)抚养。同案人陈某戊从中得到介绍费2100元,陈某己、罗某甲各得到介绍费1100元,被告人黄某甲没有赚取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办案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2.证人赖某甲、赖林某、赖某乙、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文、陈某壹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乙、罗某甲、陈某甲、陈某己、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某洲
检察官助理:陈某琳
2020年9月22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共3册,光盘共7块;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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