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诉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黄盛,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化学(广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通关部负责人,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房。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靖华,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化学(广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通关担当,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里**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盛、罗靖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起,**化学(广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代理报关报检协议》与《运输服务合同》,由**物流公司代理** 公司的产品报关报检、运输等业务。2010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黄盛、罗靖华利用其在** 公司通关部任职,负责**公司进出口产品的报关报检等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与**物流公司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收受**物流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为**物流公司谋取利益。2010年7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黄盛、罗靖华共同收取**物流公司贿送款项共计人民币1584842元,二人平分款项。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黄盛单独收受**物流公司贿送款项人民币275211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盛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罗靖华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黄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26.5元,被告人罗靖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24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盛、罗靖华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3、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4、归案经过;5、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6、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盛、罗靖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盛、罗靖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靖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媛媛
2020年5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黄盛、罗靖华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共15册。
3. 《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据开示材料2份。
5. 本案扣押手机2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扣押被告人黄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26.5元、被告人罗靖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2421元,暂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6. 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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