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436号
被告人黄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苑**栋**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盟于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孙某某(男,58岁,北京市人)为杜某某办理央企工作和北京户口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0万元。
被告人黄盟于2020年1月20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收据、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盟的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被告人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辉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盟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7册;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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