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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盼盼诈骗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三部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黄盼盼,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92********,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2018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失联,2019年7月8日被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盼盼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盼盼虚构“埃及秀”、“成人礼”、“唐镇汉文化推广”等项目,以合作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10090元。案发前,被告人黄盼盼归还了25000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黄盼盼被警方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黄盼盼作案时已达应负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供述等情况。

3.微信聊天截图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黄盼盼关于埃及秀、成人礼、唐镇汉文化推广、无锡拈花湾远游等项目的沟通及转账情况。

4.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成人礼、唐镇汉文化项目都是黄盼盼自己说的,其父亲在黄盼盼的推荐下,也曾在唐镇汉文化推广项目上投资。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通过淘宝网认识黄盼盼后,黄盼盼以“和服课程”、“成人礼”、“埃及秀”、和“唐镇汉文化推广”等项目骗取钱款23万余元。另在“无锡拈花湾远游”期间,食宿等花销2万余元。

6.被告人黄盼盼的供述,证实其虚构了“埃及秀”、“成人礼”、“唐镇汉文化推广”三个项目,骗取李某某投资款210090元。“和服课程”、拈花湾远游两个项目是真实的,只是对方没有结款。在事后协商时,其曾归还过李某某25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盼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盼盼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若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盼盼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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