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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睿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90号

被告人黄睿(绰号:疯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万州区**街道**组**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202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佘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万州区移民广场“幺哥小龙虾店”门前吃饭饮酒。期间,胡某某(另案处理)从路边经过,陈某某强行向胡某某索要微信未果,胡某某的好友郭某某(另案处理)在一旁质问陈某某等人时,双方发生口角纠纷。随后,佘某某、陈某某等人持啤酒瓶、板凳等物品与郭某某发生打斗。胡某某见状拨打被告人黄睿电话求助,黄睿赶到现场后,持随身携带的尼泊尔砍刀对被害人佘某某、陈某某进行追砍,造成两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黄睿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疾病诊断记录、出院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睿的供述与辩解;

5.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睿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小林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张大海

                                  2020年1123

附:

     1.被告人黄睿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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