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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知国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黄知国,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横沟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知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30日,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知国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知国骑摩托车经过荆州市荆州区****路交叉口买水果时,将摩托车停在水果店路边,被害人邓某某驾驶鄂D****9小轿车经过该路口时,黄知国怀疑邓某某驾驶的小汽车与其摩托车发生挂蹭,双方逐产生争执,并有轻微身体接触,经群众劝止后黄知国先行离开现场,回家的路上黄知国心中不服气,随后在家中持一把军用刺刀又返回现场,返回现场后发现邓某某未离开现场,并在打电话,黄知国自认为邓某某在喊人过来帮忙,黄知国便持刺刀朝邓某某的左手和左手臂连砍4刀,导致邓某某左手大拇指被砍掉,其斜根手指筋被砍断,左肩部和左肘部被砍伤,黄知国行凶后迅速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左手损伤程度为重伤,左肩部和左肘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黄知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知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知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知国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知国有期徒刑四年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蔡灿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知国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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