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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知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黄知,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巷**房。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6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知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黄知在长沙市岳麓区**路**网吧,趁23号机位的顾客胡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座椅背后双肩包内的一台金色苹果IPADAIR3平板电脑及一支平板专用笔APPLEpencil盗走,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35元。被告人黄知将所盗赃物以80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知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黄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知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知系坦白,且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绍恒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知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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