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磊,男,1995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电商,住分宜县**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磊(以下简称为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驾驶赣K****3白色小车到分宜县黄金水岸小区售楼部附近路边,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在车上吸食了部分毒品。不久,被告人驾车离开。当晚21时16分许,被告人驾车在万年南路由北往南行驶时,因吸食毒品造成的严重影响,操作开始失控,先是追尾停靠在中亚一村小区附近路边的赣K****8小车并撞停,接着又在换挡倒车时,撞开停靠在路边的赣K****2小车,后又快速倒车(被告人所驾赣K****3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显示,该车倒车碰撞前瞬间速度达50公里/小时)至钤山东路与万年路交叉口,撞开钤山东路中间护栏,再相继与赣K****0小车、赣K****9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精神恍惚、反应迟钝,现场被出警的公安交通民警从其赣K****3车上传唤到案,该车上的毒品亦被查扣。经检测、鉴定,被告人的检测样本“氯胺酮”项呈阳性,其车上被查扣毒品亦被检出氯胺酮成分;赣K****3、赣K****2、赣K****0、赣K****9的损失共计人民币70340元,被撞毁护栏价值人民币1278元。此外,赣K****8车的维修费用800元。案发后,被撞四辆车及护栏的损失被告人的家属均已代为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两小包毒品“K粉”(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及机动车登记信息、出警记录、案发现场及车辆毁损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3.严某某、林某某、彭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夏侯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等被害人(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撞护拦的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提取及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勘验、检查笔录;
8.被告人车内行车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磊吸吸食毒品氯胺酮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肇事后又倒车快速行驶并连续冲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且造成多辆汽车及道路护栏受损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瑞华
检察官助理:邹军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磊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盘,换押证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