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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黄磊,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磊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徐海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将该案退回重庆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9月22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8日、10月2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磊长期联系境外卖家古某某(在逃)购买穿山甲鳞片用于销售。2020年3月以来,古某某通过广西走私团伙将黄磊与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的穿山甲鳞片走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后,通过安能物流单号为300300******、300300******、300300******的三个快递运输到重庆市。

2020年3月22日、23日,物流单号为300300******、300300******的两箱穿山甲鳞片先后到达重庆市陈家桥安能物流点,宋某某安排他人领取并运至其家中。后被告人黄磊到宋某某家中取走其联系古某某购买的穿山甲鳞片。

2020年4月1日,物流单号为300300******的货物在运送途中被重庆海关缉私局截获扣押,查获穿山甲鳞片367.55千克,其中被告人黄磊购买的穿山甲鳞片净重49.925千克,经鉴定:品种为大穿山甲、南非穿山甲,共计价值人民币26.6224万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黄磊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从黄磊处查获穿山甲鳞片5.4千克,经鉴定:品种为南非穿山甲或大穿山甲,价值人民币2.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鳞片及照片等;2.书证:物流单、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舒某某、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黄磊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磊走私穿山甲鳞片55.325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9.5024万元,以营利为目的炒制穿山甲鳞片5.4千克,价值人民币2.8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磊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莉莎 

检察官助理:刘宇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磊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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