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黄礼民,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1195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原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镇**管理区**大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拘传和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瀚琪,广东法制盛邦(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礼民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礼民于1996年任江门市蓬江区**镇**管理区**,1999年至2012年6月期间任**村委会书记,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200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礼民带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向村民征得**村**新村集体用地,规划后以宅基地名义公开对外售卖。在售卖期间,相关工作人员无视一户一宅的土地管理法规,超标规划,并将其中多块宅基地出售给非**村居民、城镇居民,并以提供虚假村委会证明、篡改购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方式,帮助购地人员向原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申请骗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购地人员户籍情况表、收据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村委会账目、村委会会议记录、任职资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邹某某、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礼民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礼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礼民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礼民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礼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培南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礼民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江门市蓬江区**镇**管理区**大道**号,联系方式:139025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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