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黄祥,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高邮市**开发区**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25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8月11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3月15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8年8月23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20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黄祥至高邮市**开发区,采取翻墙入院、溜门入室等手段,盗窃3起,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祥至高邮市**开发区**村被害人陈某某出租屋,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室内未窃得财物。
2.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祥至高邮市**开发区**村**组**号被害人王某某,采取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200元。
3.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黄祥至高邮市**开发区**组**号被害人郭某某家,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室内欲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黄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祥的供述与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祥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祥已经着手实施部分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祥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祥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完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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