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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秀环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1088号 

被告人黄秀环,曾用名黄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秀环涉嫌诈骗案于2019年5月20日由瑞安市公安局移送平阳县公安局管辖。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秀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同年8月26日;自2019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秀环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秀环以虚构投资上海停车场、虚构投资平阳厂房监控、虚构“表哥”可以帮被告人罗某甲的弟弟罗某乙涉嫌的刑事案件从轻处罚、虚构自己患病需要治疗为名,骗取被害人罗某甲人民币158万余元,并将骗得款项用于还债等,导致被骗款项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明细、银行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甲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秀环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4年5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黄秀环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先后组织两个民间互助会,自己直接或者通过他人介绍,以高额回报的名义诱使他人入会,向林某丙、徐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04万余元,后因生意失败而致两个互助会倒闭。

2019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黄秀环被瑞安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互助会会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徐某某、林某乙、刘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缪某某、黄某丙、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秀环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两项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秀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秀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秀环又利用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秀环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秀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秀环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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