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黄秋妹,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福建省邵武市**镇**村**号,住福建省邵武市**路**巷**号**室。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秋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秋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秋妹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朱某某搭识,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化名“明月”与朱某某建立恋爱关系,编造各种理由骗取朱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2020年2月,被告人黄秋妹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李某某搭识,化名“黄艺馨”,采用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经李某某催讨,被告人黄秋妹于2月27日转给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黄秋妹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2月其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告人黄秋妹,黄秋妹化名“黄艺馨”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并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其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的事实。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6月其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告人黄秋妹,黄秋妹化名“明月”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并多次以各种理由骗取其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的事实。
3.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截屏、银行交易凭证,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与被告人黄秋妹钱款转账的数额及时间情况。
4.聊天记录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黄秋妹和被害人聊天沟通情况。
5.经被告人黄秋妹指认的照片一组,证明被告人黄秋妹将他人照片冒充自己发于被害人李某某及黄秋妹对用于诈骗的微信账号指认情况。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黄秋妹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取现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黄秋妹名下工商银行卡由其控制使用及其账户收到被害人转账钱款的事实。
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作案使用手机已被扣押及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公安机关调取后已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经查询,被告人黄秋妹已于2018年结婚的事实。
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秋妹的身份情况,其无前科。
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黄秋妹的到案经过,系被抓获。
11.被告人黄秋妹的供述,证明其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搭识,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使用化名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并骗取他人钱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秋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秋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秋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秋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秋妹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黄秋妹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法律援助律师:周颖,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6424****。
3.案卷材料三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见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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