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公诉刑诉〔2015〕32号
被告人黄秋林,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秋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黄秋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黄秋林驾驶无号牌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泾县城区幕桥路自东往西行驶至事发路段(原城关派出所路段),遇行人秦某某由南往北横穿马路时,未及时有效避让,所驾车辆撞击了行人秦某某,致其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黄秋林立即下车扶起伤者,现场群众拨打了电话报警,后120急救车赶至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黄秋林驾车逃离现场。
经安徽中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秋林驾驶的无号牌“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与行人秦某某存在接触,且被害人衣物上的尘土分布为事发现场无号牌金彭电动三轮车左后轮滚压痕。经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损伤自行跌倒难以形成,符合被车辆碰撞致人体倒地所致,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黄秋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秦某某无责任。
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黄秋林在泾县泾川镇被警方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秋林的家属代为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5.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2.户籍信息表、身份证、车辆照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病情介绍、视频资料来源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笔录、伤情照片、车辆痕迹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卫某某、吴某乙、李某某、武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秋林的供述和辩解;
5.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说明函;
6.泾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录像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秋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磊
2015年3月20日
附:
(本页无正文)
1.被告人黄秋林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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