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黄程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太和堂镇***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程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3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30分,民警在富源县中安街道森岳酒店门口路段工作时,发现一辆车牌为云A*****的白色大众车从富源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出来,座在后排的被告人黄程龙紧抱着其脚边的一个黑色背包,检查该包夹层处有新缝合的痕迹,打开夹层缝合处,发现夹层内有白色泡沫装着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及鉴定,毒品可疑物净重787.8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7.0%至17.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活动轨迹、车辆过往记录、移交毒品入库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程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6.车辆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7.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查获、扣押、称量、取样、车检视频、黄程龙、王某某手机内信息视频、黄程龙、王某某、张某某通话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程龙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87.8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黄程龙的行为具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群
2020年5月8日
附:侦查卷宗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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