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竞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号**房,现住台山市**镇**村。2019年9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竞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黄竞龙在其位于台山市**镇**村的住处,使用打磨机、磨子、钻子、螺丝钳等工具,先后非法制造散弹枪1支和气枪1支。
2019年9月23日,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竞龙,并去到被告人黄竞龙的上述住处,搜查出其非法制造的上述散弹枪1支和气枪1支、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2支,以及枪支制造工具一批、气罐1个、打气器1个、枪支架1个、散弹枪子弹11发、废旧枪管1条等。
经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缴获的散弹枪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缴获的气枪1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缴获的火药枪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1支包含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散件共3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竞龙的供述与辩解。
2、物证及搜查证、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竞龙非法制造枪支,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竞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冰
附:
1、被告人黄竞龙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六张。
4、台山市公安局扣押本案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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