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黄章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21983********,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章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黄章喜在车牌号为闽******的公交车上,使用刀片将被害人黄某某左侧上衣口袋割破,扒窃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口袋里的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黄章喜乘坐公交车至福清市火车站路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章喜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相关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章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章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章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章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章喜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检察官助理:刘晨雨
2020年2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黄章喜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共计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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