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黄章宁,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国营**农场**路**号,住原籍地址。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6日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刑三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刑八个月,202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章宁盗窃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黄章宁骑电动车到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附近闲逛,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与金龙路交界的路口处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将一部手机放在风衣的左侧口袋里,正准备过马路。于是黄章宁将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处,然后步行尾随跟踪张某某,黄章宁在张某某从嘉华名都小区往兴业银行方向过马路的途中伸手到张某某的风衣左侧口袋里将手机盗走。得手后黄章宁骑电动车往海秀中路方向逃跑,后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海纳商务大厦负一楼的停车场处被便衣警察抓获,当场缴获赃物华为牌手机一部、作案工具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101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章宁的供述与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章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章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章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章宁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1年2月7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现扣押在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