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11号
被告人黄章湘,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住**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章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黄章湘窜至本市**镇**社区**广场**巷**号**电脑店内,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台电脑的内存条(约价值150元)盗走,后销赃。后于2020年4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疫情原因未执行,于次日释放。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财物。
二、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黄章湘窜至本市**镇**路**号**公寓**房门口,探身(上半身进入房间内)将被害人曾某某置于门口桌上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约价值1000元)盗走,后销赃。后于2020年4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财物。
三、2020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黄章湘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公寓**楼**房内,将被害人吴某某的置于房间内床上的一台戴睿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189.83元)盗走。公安人员于当日在**镇**公园附近的**电脑店将黄章湘抓获。破案后,已起回被盗电脑,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郑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章湘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章湘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章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章湘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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