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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策明贩卖毒品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策明,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2018年4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策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黄策明在广东省开平市**镇**路路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向证人徐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3克,获利人民币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毒品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前科材料、身份资料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策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策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策明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策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策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策明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小敏

                                               检察官助理 史  锋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策明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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