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黄绍彬,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庙**号**单元**-**。因犯非法采矿罪,2016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8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绍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黄绍彬与李某某(已判决)共谋,由李某某出资购买毒品,被告人黄绍彬联系购买毒品及贩卖毒品的渠道,二人平分所得。
2020年4月12日0时4分许,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黄绍彬人民币16500元用于购买毒品,随后二人来到重庆市江北区重钢三厂家属院附近,由被告人黄绍彬向他人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4000元,购买了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当日2时35分许,被告人黄绍彬将1小包毒品藏匿于重庆市两江新区中国石油金山加油站附近的一张广告牌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
2020年4月14日23时许,李某某通过被告人黄绍彬事前联系,后前往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房间内,欲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33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每颗35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前述房间内茶几上查获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冰毒,共净重为28.07克)、2包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共净重为11.25克),在李某某上衣左包内查获2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净重为9.8克)、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共净重为5.23克),在其驾驶的渝D2****车上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为8.41克)。
2020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绍彬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加油站被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出入记录、微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黄绍彬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
6.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绍彬贩卖甲基苯丙胺62.7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绍彬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的量刑情节。建议对涉案毒品62.76克甲基苯丙胺以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绍彬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