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黄绍志,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黄绍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丽静,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黄丽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绍志、黄丽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6 月29 日,被告人黄丽静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314元给被告人黄绍志,被告人黄绍志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余某某人民币314 元用于购买本案实施诈骗的三个QQ 号(QQ 一:151*******、QQ 二:157*******、QQ 三:191*******)及阿里云服务器七天权限。
2018年6月29日、2018年7月2日,被告人黄丽静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4 元和8 元从王某某处分两次共购买300 个邮箱,发送诈骗邮件11478 个。2018 年7 月4 日,被告人黄绍志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8 元从王某某处购买邮箱200 个(其中k****@163.com 系本案诈骗邮箱)发送诈骗邮件4239 个。
2018 年7 月4 日, 被告人黄绍志使用邮箱k****@163.com 发送诈骗邮件,后以三个QQ 号(QQ一:151*******、QQ 二:157*******、QQ 三:191*******)创建QQ群,冒充苏州**公司领导,从财务主管陶某某处骗得该公司人民币560.3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支付宝交易明细及注册信息、财付通交易明细及注册信息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绍志、黄丽静、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清点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绍志、黄丽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绍志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黄丽静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步青芸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绍志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丽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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