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继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1时46分许,被告人黄继刚在重庆市江北机场**停车场内寻找盗窃目标,随后在**车位处发现被害人姚某某车牌号码为渝A12****的轿车未上锁,遂先后在该车的副驾驶位置及车尾箱位置进行翻找,并从车尾箱一钱包内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
2019年9月22日12时19分许,被告人黄继刚在重庆市江北机场停车场**车位处,发现被害人秦某某车牌号码为渝B33****的轿车未上锁,遂先后在该车的副驾驶位置及车尾箱位置进行翻找,随后在车尾箱内盗走3瓶泸州老窖1573(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520元)并离开重庆机场。
2019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黄继刚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壹方城停车场**楼,经寻找后在**停车位处发现被害人聂某某车牌号为粤S1U****的轿车未上锁,遂在该轿车的驾驶位及车尾箱位置翻找,在驾驶位附近拿走现金共计人民币几十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黄继刚在深圳南山**地铁站**出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继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继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继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黄继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卓
附:
1.被告人黄继刚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物及赃款均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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