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继金,曾用名黄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因户籍被注销,无居民身份证编号,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原**乡**村**组,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街**巷,无业。因涉嫌抢劫罪1989年11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在逃未执行),2020年3月10日被宁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继金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日,被告人黄继金先后串通毛小平、叶桂成、任立学(三人已判刑)抢劫驻扎在原皇冠乡兴隆村甘沟的岚皋县漆农王某某等四人的钱财。同年十月四日下午,四人聚集在毛小平家,经预谋后各持木棒一根,黄继金暗藏七节钢鞭,毛小平、仁立学暗藏匕首蒙面隐蔽于王某某所住工棚附近。当晚十时许,当漆农入睡后,被告人毛小平堵住工棚门口,被告黄继金、仁立学、叶桂成手持木棒冲进工棚向四名漆农乱打。漆农王某某逃出工棚后又被追回,被告黄继金手持钢鞭,仁立学、毛小平手持匕首,威胁王某某等人“要钱还是要命”。王某某被迫交出现金一百一十八元六角四分和皇冠乡供销社收购门市部出具的五百元欠条一张。四人逃离时分别抢走漆农的雨伞、漆刀、手电简各一件。当晚,四被告人平均瓜分了所抢现金。次日,黄继金持欠条到收购门市部骗取现金五百元,分给任立学、毛小平各一百元,随后逃离宁陕县。案发后经法医检验受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米某某伤势均为轻伤。被告人黄继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继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继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继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阿勇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宁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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