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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维锬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黄维锬,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路**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2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维锬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维锬的住所柳州市柳南区和平路**区**栋**单元**室**搜查出疑似毒品九包,总净重845.14克。经依法鉴定,其中有七包毒品疑似物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净重为225.58克;其中一包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0.97克。被告人黄维锬当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维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维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维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维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维锬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维锬有期徒刑九年至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纳新

检察官助理:龚  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维锬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和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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