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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群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15〕991号

被告人黄群,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64********,汉族,初中文化,宿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州市埇桥区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栋**室。被告人黄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8日因传唤不到案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群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黄群与宿州马鞍山现代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及投资补充协议书,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10日内被告人黄群缴纳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给宿州马鞍山现代园区管委会,否则双方所签的项目投资合同失效。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黄群在未向宿州马鞍山现代园区管委会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与李某某签订名为“**厂建筑围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并允诺收取李某某人民币12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让李某某一周内进场施工。李某某遂于5月20日、5月21日先后交给被告人黄群共计人民币65万元。余下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黄群主动提出通过借贷方式帮助李某某,并给李某某出具收到人民币120万元保证金的收条。被告人黄群在收到李某某的保证金人民币65万元后仍未履行其与宿州马鞍山现代园区管委会的约定,而用于偿还其在中国银行的贷款、购买种子等。后李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黄群催要其缴纳的保证人民币65万元,被告人黄群均未返还给李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黄群于2015年1月21日将人民币65万元退还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单、项目投资合同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群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  姝

检察员:徐昆仑

2015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群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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