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耀林,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江门市蓬江区**镇**所,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拘传、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庆,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关卫昌,广东法制盛邦(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耀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耀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耀林在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一处山边承包鱼塘从事养殖,并安装国家电力用于生产。2019年4月11日,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江门蓬江**局(下文简称“蓬江**局”)工作人员到上述地点检查,发现被告人黄耀林使用的一个三相四线电能表被人为改动,以“扩差法窃电”方式实施盗窃电能,在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共盗窃电能131996kWh,价值人民币83067.12元。后蓬江供电局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黄耀林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土名)的鱼塘安装使用的一个三相四线电能表也有人为改动的情况,以“扩差法窃电”方式实施盗窃电能,在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4月12日共盗窃电能67816 kWh,价值人民币42656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黄耀林的家属向蓬江供电局赔偿人民币502893.52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黄耀林获得蓬江供电局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定结果通知书、江门市蓬江供电局供电服务中心出具**镇发现盗窃用电行为情况说明及附件、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汇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黄耀林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耀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耀林无视国家法律,盗窃电力,价值人民币125723.1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耀林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耀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容丽芬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耀林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涉案的电能表二个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三册(含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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