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胜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为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胜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胜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黄胜伟在本区中骏世界城及南安等处,从微信群“商家防护交流群”中添加被害人邓某某的微信后,谎称有口罩可以售卖给被害人邓某某,并以先付款后发货为由,分别于2020年2月4日、5日骗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共计154200元。案发后,被害人即报警。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黄胜伟在南安市梅山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人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胜伟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胜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胜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胜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胜伟以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黄胜伟的家人已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胜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许金约
附:
1.被告人黄胜伟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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