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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胜伟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胜伟,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谷营乡谷西村十一组,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谷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胜伟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黄胜伟在兰考县谷营乡安泰路中段东侧经营一家药店,名字“济世医药有限公司”,法人谷玲玲,实际经营人黄胜伟。2019年9月12日,兰考县公安局谷营乡派出所民警在对“济世医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私自出售“黑马”“棒老头”等保建品。谷营乡派出所民警对黄胜伟药店里销售的“棒老头”提取后,送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黄胜伟所销售的“棒老头”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药店营业执照副本、扣押清单、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2、证人谷某料证言:证明济世医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黄胜伟,由黄胜伟负责进药和销售。3、被告人黄胜伟供述;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胜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胜伟在经营“济世医药有限公司”期间,私自销售添加有“西地那非”的男性保健药品“棒老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胜伟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胜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改枝

         张  建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胜伟现取保候审在谷营乡谷西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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