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黄能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能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能洪在上杭县临江镇、临城镇三次盗窃摩托车,盗窃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5850元(以下币种相同)。
1.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黄能洪在上杭县临城镇琴岗路52-5号“中都饭店”门口,盗走姚某某的闽******号黑色南鹰牌NY125-7X型摩托车一辆。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给姚某某。
2.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能洪在上杭县临江镇北环中路13-3号“鸿剑机电”店门口,盗走饶某某的闽******号黑色豪爵牌HJ125-8型摩托车一辆,后将该摩托车丢弃在上杭一中操场北面巷子,当日下午,饶某某找回该被盗摩托车。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432元。
3.2020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能洪在上杭县临江镇人民路63-3号店门口,盗走汤某某的闽******号黑色速卡迪牌SK125-4型摩托车一辆,后将该摩托车藏匿在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与东环路交界处亭子旁。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18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给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扳手、钥匙等物证;2.被害人姚某某、饶某某、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能洪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能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能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能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能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能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能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苏娟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能洪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985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存放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5.祖训家规。
黄氏祖训家规
严官守
随职效能,因位尽道。
有官守者,政教必修,
兴除有力,不可贪残冒昧以拂民情;
有言责者,启沃[竭诚忠告]惟勤,
举劾必确,不朋比徇私以锢君志。
职分之所当为,竭志尽诚,为无不力;
官箴之所宜守,操持贞固,守无不坚。
注释:为官之道,在其位,必须谋其政,善尽职守,兢兢业业。当官者,必须清明政治,发展教育,兴办对国家人民有益的事业,除去各种弊端,不能贪婪凶残,无知妄为,违背民意世情;当官者,应履行臣子对君主进谏的责任,竭诚开导、辅佐君王,弹劾官员必须事实准确、证据充分,不结党营私,为谋取私利而禁锢君主意志使之不能施展。职责要求所在,应当竭尽自己全部的忠诚和义节去完成;为官要遵纪守法,操守严谨,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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