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黄良将,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良将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11月26日分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黄良将为牟利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仍向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烟花爆竹合计845300元,后零售给他人,获利5万余元。2018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苍南县钱库镇柘园北路290号查获烟花爆竹合计60余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良将及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抽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良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良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良将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0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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