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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良明抢劫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黄良明,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2********,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居委会**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良明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黄良明驾驶摩托车到**农场**路,进入罗某某家的出租屋,殴打、威胁抢走租住在该出租屋里的老人刘某某现金500元人民币,后开车逃离现场。当天16时许,被告人黄良明在**农场**路的一家老爸茶店里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黄良明人民币467元,嘉陵摩托车1辆及现场提取电饭煲盖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违法犯罪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良明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良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良明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检察官助理:许丽丽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良明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摩托车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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