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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艳惠贪污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黄艳惠,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佛山市**局**分局**所**社区**队**,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南海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艳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8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黄艳惠利用在佛山市**局**分局**所工作,负责**所和**队**的职务便利,在为单位公车办理、保管加油卡并充值的工作中,将其本人保管的加油卡用单位公款充值后自用、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售卖,侵占**所和**队公款合计人民币170万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黄艳惠主动投案。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黄艳惠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艳惠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艳惠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艳惠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移送退赃款人民币60万元,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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