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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艳春盗窃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黄艳春,绰号**,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5********,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院批准,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艳春盗窃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E****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豆杉展示厅旁将四只H型焊接钢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1600余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30元。

2.2019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B****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城县陡箐收费站旁土发村幼儿园施工工地,将堆放在此的1071个扣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4500余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426元。

3.2019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城县陡箐镇冷坝村朱家寨组G356公路扩建工程二工区施工现场,将现场两台挖机内的4支电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60元。

4.2019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E****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山语城工地,将一辆挖机内的2支电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200余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3元。

5.2019年4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E****面包车到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住武大道以朵幼儿园工地,将工地内的700个扣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00元。

6.201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E****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山语城工地,将工地外架上的188个扣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790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40元。

7.2019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E****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城县猴场镇猴场小学工地,盗窃得100个扣件,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400余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

8.2019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E****面包车到水城县米箩镇米箩小学旁的一路边,将水城县阿戛乡**村**组村民石某某摆放在修建房屋边的280个扣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40元。

9.2019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E****面包车来到来到水城县阿戛乡**村一路边,将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铲车的2支电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8元。

10.2019年4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E****面包车到水城县米箩镇倮么村夹岩组巴朗河河道旁,将停放在河道施工工地内的六台挖机共计10支电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1560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72元。

11.2019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城县陡箐镇小地名叫花泥巴的倒土场内,将三辆挖机的6支电瓶和一辆大货车的2支电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1000余元的价格卖出销赃。因无法提供8支被盗电瓶的具体购买时间,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8支电瓶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12.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城县蟠龙镇百车河村梦回明清项目部工地,将停放在场地内的两辆挖机的4支电瓶、一个吊车的2支电瓶及两辆货车的4支电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181元。

13.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城县蟠龙镇桃苑社区,将停放在8号楼靠近广场河边的一辆挖机的2支电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79.2元。

14.2019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在水城县蟠龙镇发贡村官寨三组(小地名:弯河坝子)的挖机培训场地内,将三辆挖机的4支电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其中一支电瓶价值人民币550元,其余三支电瓶因无法提供品牌及型号,无法出具价格结论。

15.2019年5月9日19时至22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城县蟠龙镇发贡村官寨三组(小地名:落水洞),将一辆挖机的2支电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46元。

16.2019年5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城县陡箐镇陡箐村左家寨组夹岩水厂内,将工地内的350个扣件、40个顶托及停放在厂内的一辆农用车的2支电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1200余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扣件及顶托价值人民币2563元,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68元,合计3331元。

17.2019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城县陡箐镇陡箐村(小地名:坪箐)的**养猪场,将钢架上布好的三种型号共计1800米的电线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868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20元。

18.2019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城县老鹰山镇**煤矿,将二种型号共计337米的电缆线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7000余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518元。

19.2019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双戛乡**工地,将在建的地下室的31个扣件和124个顶托盗走,后将上述物品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87元。

20.2019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水泥厂路口建金竹林安置小区工地,将工地上的一辆转机的2支电瓶盗走,后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元。

21.201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金果建材城二期施工工地旁,将堆放在地上的1530个扣件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6730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415元。

22.201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黄艳春伙同他人驾驶贵BH****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金果建材城二期施工工地旁,将堆放在地上的843个扣件及168个顶托盗走,后黄艳春等人将上述物品以4421元的价格卖出销赃。经水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租赁合同、进货单等;2.被害人谭某某、肖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艳春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艳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艳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艳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艳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艳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律

                                               检察官助理 何小冬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黄艳春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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