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艳,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宿迁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艳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黄艳因经营不善,将其在淘宝平台上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店铺交予其亲戚袁某某自主经营。2017年10月18日,被害人王某某从袁某某处购得“****”淘宝店铺,并更改了该店铺的登入密码及其关联的支付宝(账户:20886123********)支付密码后用于个人经营。2018年8月4日,被告人黄艳通过向淘宝平台申诉的方式更改了该店铺登入密码登入店铺,发现店铺关联的支付宝内有资金177072元(人民币,下同)。于是,被告人黄艳再次秘密更改了店铺关联的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将上述款项全部转移至自己另外一个支付宝(账户:20886225********),而后将款项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黄艳于2019年12月8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支付宝账户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艳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17707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良俊
检察官助理:林茂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艳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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